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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制作讯(询)问笔录的水平直接影响办案的质量。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讯(询)问笔录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是缺乏必要的程序性发问和常规性问题。程序性发问包括权利义务的告知、申请回避、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常规性问题包括嫌疑犯与行贿人之间是不是有其他经济往来、是否有亲属等关系等。
二是第一次讯问嫌疑犯或者询问证人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加甄别地盲目记录。讯(询)问笔录常常会出现具体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和详细的事实、情节与后期调取书证材料所显示的内容不一致现象。这不仅需要反复修改补正笔录,也会造成嫌疑犯或者证人的抵触情绪。
三是讯(询)问笔录中有些语句有歧义,侦查人员不进行仔细核对,致使案件返工。
四是有些嫌疑犯的多次供述材料复制粘贴痕迹明显。嫌疑犯和证人的讯(询)问笔录中,有时会出现内容几乎雷同,甚至连说话语气都相同的现象。
五是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侦查人员对嫌疑犯的提问、嫌疑犯的供述与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有出入。有些语句是由侦查人员归纳总结的,虽然笔录上有嫌疑犯的签字摁手印,但这为嫌疑犯日后翻供提供借口。
针对以上问题,作者觉得,侦查人员在日常办案中,要充分重视讯(询)问笔录的技巧和方法,才可能正真的保证办案的质量。
一是在嫌疑犯供述犯罪事实后,侦查人员应先让其将个人基础信息及主要犯罪事实亲笔书写,之后再形成详细的讯问提纲,可避免案件程序和实体内容的缺失。
二是在第一次讯问嫌疑犯时,由于前期掌握的书证材料不完善,在记录时要做到简明扼要。针对嫌疑犯记不清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和收受钱款的具体方式等内容,侦查人员要遵循客观事实,进行“概括”表述。但对谋利的具体事实、钱款的具体数额等关系到定罪量刑的核心要素须准确记录,不能够准确的通过嫌疑犯避重就轻的心理模糊记录。
三是在对嫌疑犯多次制作笔录时,要根据侦查人员调取书证和其他证据的情况和嫌疑犯心理变化,逐渐完备补正笔录。每次讯问嫌疑犯时,尽管问题相同,但其供述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要尽量按照当事人的叙述去记录,保证笔录的客观性。关于笔录记载内容雷同的问题,侦查人员要忠实于当事人原话,不能将侦查人员的表达方式强加给当事人,从而体现出笔录的差异性。
四是在讯问嫌疑犯时,不能过多拘泥于文书格式、就事论事,要让嫌疑犯主动谈自己的心理活动和认罪悔罪态度,这样做才能够印证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
五是在嫌疑犯签字时,要让其按照统一格式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而不是简单地写“看了,不错”等不规范、有歧义的用语。
六是在对嫌疑犯、证人进行讯(询)问时,可能会涉及某些行业的专业相关知识,侦查人员要做好充分准备。有些嫌疑犯或者证人社会阅历丰富,对一些年轻的侦查人员不信任,因此,侦查人员要让其明白自己不仅是业务能手,同时也是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打消其心理优势,促使其如实地交代问题或提供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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