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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行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对于整个文化领域的繁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公布的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全国营业性演出(不含娱乐场所演出)场次达到25.17万场,同比增长30.19%,票房收入190.16亿元,同比增长13.24%,观众人数7910.13万人次,同比增长27.10%。在行业快速地发展的背景下,现场演出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实名购票制度的问题、假唱、演出安全问题、演出高价低质问题、演出内容违法等,直接影响着消费者与从业者的切身利益,也制约了演出行业的良性发展。
2023年9月,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逐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进一步提升大型演出活动门票销售比例,演出举办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能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对其余15%的门票,应当在演出前24小时进行个人隐私信息绑定,做到“实名绑定,实名入场”。
《通知》实施后,观众在购票时,必须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并与票务系统来进行绑定,确保了票务的真实性和观众的安全性,成为保障演出秩序、提升观众体验的一项有力措施。这一措施不仅简化了购票流程,还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黄牛票、非法票务交易,对于演出市场规范化、健康化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实名购票制度在演出行业的实施,对行业发展和观众权益保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于演出行业而言,一方面,实名制有助于规范演出市场秩序。演出主办方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掌控票务信息,避免演出门票的乱象和虚假交易的发生。这将有利于提高演出行业的整体经营水平,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1]。在实名制推行之前,恶意抢票、囤积居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会损害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实名制的实施,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这类行为的发生,增加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使市场行为更规范有序。另一方面,实名制还有助于为演出行业提供更准确的市场分析和经营销售的策略。演出主办方能更加准确地了解市场需求和观众喜好,从而推出更符合市场需求的演出计划、经营销售的策略和服务,不仅能提高演出的满意度和观众的体验感,还能为演出行业带来更多商业机会和盈利空间。
对于观众而言,一方面,实名制有利于提供更安全、便捷的观演体验。在购票环节,实名制有效避免了冒用他人身份购票的情况,确保了购票过程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在入场环节,则大幅缩短了验票时间,提高了入场效率。另一方面,实名制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真实身份的保障下,消费者更放心地进行交易,经营者也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建设,降低了市场中利用虚假身份进行欺诈的可能性,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实名制在演出行业的实施具有诸多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技术层面的挑战,如信息系统的完善、数据安全的保障等,也包括管理层面的难题,如观众隐私的保护、退票机制的完善等。
在实名制购票机制下,观众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这意味着,一旦数据泄露或被滥用,不仅观众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还可能引发诸如身份信息盗用、诈骗等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通知》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目前,在实名制实施过程中,如何构建既能有效验证身份,又能确保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的系统,以及如何应用加密技术、数据脱敏技术、数据访问控制机制来确保数据安全是技术层面亟待落实的问题。
如今,互联网购票已成为主流方式,实名制入场、门票不支持退换等规定在一些演出购票平台较为普遍。但平台演出门票预售期较长,消费者常因行程有变等原因遭遇退票难[2]。针对演出行业退票难的普遍现象,《通知》要求,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2023年,多地多部门积极协同配合,从票源管理、规范售票、现场执法、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管理。北京、上海、浙江、广西等地对大型热门演出活动实行实名制,并制定了相应的退票规则[3]。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议,演出行业可以参考铁路售票机制,完善购票、退票等流程,完善售后服务机制,建立完善的“候补”“退票”流程[4]。
在实名制实施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观众隐私保护的需求,合理确定信息收集的范围和使用目的,避免过度收集和使用观众个人信息,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监管部门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实名制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刘俊海教授认为,“强实名制购票”面临着退票渠道不畅、过度收集数据等问题,需要配套保障的不断细化。演出活动主办方应进一步在票务管理上下苦功,不断优化售、检、验等各环节的防范技术与服务方式;监管部门也应当继续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市场准入、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权限,加强前、中、后端精准打击[5]。
长期以来,假唱问题在大型商业演出中屡禁不止,是影响演出行业规范发展的痼疾。其实,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门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早已制定了禁止假唱行为及处罚措施等相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假唱或为假唱提供条件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行政处罚措施。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具体规定了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假唱、假演奏的定义,以及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等内容。2023年4月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规定了文化和旅政部门要做好演出现场监管,严禁假唱、假演奏等违法违规行为。另外,国内的行业规定也有禁止假唱行为及行业自律惩戒措施的相关规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2021年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演艺人员不得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否则将受到行业内的通报批评、行业联合、暂停演出等惩戒措施。
尽管现行的法规、规章、行业规定对于规范假唱行为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足,例如对假唱行为的法律定性不明确、行政处罚标准较低等问题。这使得假唱行为难以得到真正遏制。
其一,是关于假唱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假唱”的定义,假唱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的行为。但是,音乐行业对“假唱”的界定标准一直存在分歧,“半开麦”、“垫音”等行为是否算作假唱,达到什么程度构成假唱,尚存争议。随着科技的发展,假唱的形式在不断变化,假唱行为也变得更加隐蔽和难以察觉,这给执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规章中规定的“假唱”定义较为笼统,目前也缺乏相关的行业标准作为认定“假唱”的权威依据,因而加大了主管部门监管和执法难度,对于一些存在争议的演唱形式,如果主管部门无法准确认定是否构成假唱行为,会导致难以将行政处罚措施落到实处。因此,对假唱行为的法律定性研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市场需求。
其二,是假唱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较低。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假唱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假唱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来看,2010年的全国“假唱第一案”,在黄圣依个人演唱会上,四川省文化厅和双流县文体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管中发现两名女歌手涉嫌假唱,经文化部市场司鉴定,认定两名女歌手在演唱时,话筒音轨是没有信号的,证实是用事先录好的歌曲代替现场演唱,属于假唱。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两名歌手分别作出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6]。2020年11月,杭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西湖执法大队接到上级交办,有举报反映称2020年9月20日在小百花越剧场举行的优酷《琉璃》云歌会播放原唱录音欺骗观众。经调查核实,9月20日晚举行的《琉璃》优酷收官歌会中,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作为演出举办单位,没有安排专人在演出现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为演员假唱提供了条件,导致了假唱发生。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7]。
经查询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发现,近年来,涉及假唱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极少,且处罚金额较低。作为主管部门监管和执法依据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自制定实施以来已经过四次修订,但是对于假唱行为的处罚标准一直没有变化,较低的处罚标准难以对假唱行为真正起到震慑和惩罚作用,这也是导致假唱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关于假唱行为的法律定性、处罚措施等规定。同时,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公众监督等方式多措并举,来引导从业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推动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进程。
近年来,随着演出市场的日益繁荣,演出安全问题愈发凸显,成为制约演出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2023年4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发生一起杂技演员坠亡事件,演出当晚,张某某与孙某某在表演高空杂技时,孙某某从高空跌至舞台上受伤,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高空杂技表演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坠亡事件。承办方安徽某传媒有限公司,演出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备审批手续,系违规演出;演出过程中未提供必不可少的演出安全应急防护,违规使用吊车吊人,操作不规范。埇桥区主管部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安徽某传媒有限公司违规演出行为予以处罚[8]。
这起演出安全事故并不是个例,近年来,在演唱会场馆、剧院等演出场所舞台坍塌、设备坠落、火灾等安全事故、演出人员伤亡事件一再发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警示演出行业相关部门需加强事前管理,制定和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演出行业保险制度。
在制度层面,国家及有关部门对演出安全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21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为演出行业的安全规范树立了指向标。2020年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在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安全保卫工作、突发安全事件防范等方面的责任,第二十条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在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文件。关于行业标准,2018年1月实施的文化和旅游部颁布的WH/T 78.1—2017《演出安全 第1部分:演出安全技术通则》及第2部分—第10部分,该十部分文件按照舞台系统应用领域划分成安全技术通则和具体领域的安全规范[9]。2021年8月实施的文化和旅游部颁布的WH/T 92—2021《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监督检验规范》,规定了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的安全监督检验技术要求和方法,适用于剧场、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商场、宾馆、公园和景区等临时搭建用于演出活动舞台、看台[10]。上述行业标准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提供了技术支撑。
安徽宿州杂技演员坠亡事件,反映出演出行业相关部门对演出安全事前管理的不足。虽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了演出前演出举办单位应履行报备审批手续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但是,对于主管部门如何采取事前预防措施,对演出活动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如何进行事前监督,确保每场演出在开始前都依法依规通过审批,并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目前,国内演出行业相关法规、行业标准等尚不完善,特别是对危险性较高的演出项目缺乏针对性的规定。国内演出行业还没有制定和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为有效防范演出安全事故发生,建议可参考其他行业,逐步制定完善的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以确保在演出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规范演出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从而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有利于提升演出安全的整体水平,为演出行业的安全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对危险性较高的演出项目,长期以来,存在保险公司不愿承保、赔付金额低等问题。而国内演出行业对于保险的制度性安排起步较晚,虽有多部门联合倡议及试点推广,但行业风险保障意识不足,保险服务尚处于初级阶段。演出活动相关保险要求也仅于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中以建议形式出现,级别较低、落实性弱、配套机制的措施不足,实践指导的作用亟待强化[11]。2022年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为演出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3年4月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压实演出举办单位主体责任。演出举办单位是演出市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地文化和旅政部门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对演出内容、票务经营、演员组织、现场管理等进行全流程把控,积极配合做好行业监管。特别是对从事杂技表演等危险性较高的演出项目,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做好演员和现场观众的安全防护,为演员购买相关安全保险,做好现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基于上述问题,建议探索建立演出行业保险制度,修订法规补充相应保险规定,制定专门部门规章制度,研究制度可行保险方案,建立行业保险保障机制。探索政策引导推广行业强制保险,财政补贴助力市场主体纾困[12]。
近期,全国各地各类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演出活动层出不穷,演出市场持续升温。一些演出虽然票价不菲,但在内容、表演、舞台效果等方面却远未达到消费者的期望,出现了演出音响效果差、消费者只能“盲选”座位却买到遮挡视野的“柱子票”、“墙根票”、演出质量与宣传严重不符等问题。高昂的票价与演出质量的不匹配,成为演出市场的一大痛点。
要解决演出高价低质的问题,需要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市场供需失衡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在演出市场繁荣的背后,是观众对优质演出资源的迫切需求。由于优质演出资源的稀缺性,使得一些演出主办方得以借机抬高票价。为了追求更高的票房收入,一些演出主办方将大量票源分配给二级票务平台或票务代理公司,这些平台或公司往往通过加价销售的方式获取利润,导致票价虚高。热门演出往往一票难求,这也为“黄牛”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倒卖高价票获取暴利,表现为恶意抢票、售卖假票、哄抬票价等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演出主办方的成本控制和营销策略也是一个关键因素。一些演出主办方为了降低成本,在演出阵容、舞台布景、音响效果等方面费用进行缩减,而这些往往会以牺牲演出质量为代价,换取更高的利润空间。一些演出主办方过分注重短期的票房收益,而忽视了长期的品牌建设和市场口碑,通过炒作、夸大宣传等手段来吸引观众,但难以掩盖演出本身的质量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由于观众与演出主办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观众无法准确了解演出主办方的资质信誉、演出的真实质量,而容易被一些夸大的演出宣传信息所误导、欺骗。
针对演出票价虚高的问题,2023年4月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中提出切实规范演出票务市场秩序和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执法办案的要求,包括将社会关注度高、票务供需紧张的营业性演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前进行研判;对在票务经营中发现有炒票问题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约谈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督促整改;联合属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打击“黄牛”炒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未经批准出售演出门票,密切关注热门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经营情况,查处演出经纪机构未履行应尽义务等违规经营行为等多项措施。2023年9月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中提出对加强票务管理的明确要求,包括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应当明示其授权的票务代理机构,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门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购票、入场和退票规则;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将大型演出活动的票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演出项目的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场次、门票数量、票务销售方案、票房收入等信息)实时传输至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等。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落实《通知》要求,全国各地有关部门陆续部署开展了“营业性演出票务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加强监管和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演出票务市场建立市场规则,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使消费者能够更加理性地选择购票渠道和价位合理的演出门票,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优质的消费体验。
针对演出质量低的问题,例如演出音响效果差、消费者买到“柱子票”,导致演出全程听不清、看不见,演出主办方夸大或虚假宣传等现象,一方面,消费者有权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演出主办方要求退票、退款,主张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惩罚性赔偿等诉求,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前备受关注的梁静茹演唱会“柱子票”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某演艺有限公司以阶梯式退票比例按单张票价420元、650元、910元的标准退还原告票款,9名原告中的7名提起上诉,本案目前在二审审理中[13]。
另一方面,加强行业自律也是解决演出高价低质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完整的行业规范和标准,规范演出主办方的行为准则,推动演出主办方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推动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和约束,确保演出活动的各环节都能在规范下公平有序进行。同时,应当鼓励演出主办方通过提高演出质量、优化服务体验、拓展市场渠道等正当手段来争取市场份额和观众认可,而不是依靠恶性竞争等损害行业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有助于维护演出行业的长远利益,推动演出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迈进。
演出内容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不仅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审美取向,也关系到社会文化的发展方向。随着公众对演出内容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品质化,演出市场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是,一些演出内容违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演出内容的合法性已成为公众及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的焦点,有效预防和治理演出内容违法问题,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2023年5月,脱口秀公司笑果文化与其演员因演出内容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市文旅局发布通报,5月15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接群众举报,决定对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实,该公司及其演员李某肆意篡改演出申报内容,在5月13日下午、晚上连续两场“笑果脱口秀”演出中出现严重侮辱人民军队的情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公司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5381.6元、罚款13353816元。对涉案人员及其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相关违规行为将进一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无限期暂停涉事公司在京所有演出活动[14]。上海市文娱领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第一时间同步约谈、严厉训诫涉事公司“笑果文化”负责人,责令其从即日起暂停在沪全部演出,立即开展内部管理整顿,配合做好立案后续处理[15]。
此次事件中,笑果文化与其演员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碰了法律法规的红线。在此之前,笑果文化的其他演员也曾因涉嫌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引发社会关注。这暴露出笑果文化在演出内容的审核机制、对演员的管理和培训上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从整个行业看,这并非笑果文化一家公司存在的问题。2022年5月,陕西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中,因脱口秀演员诋毁西安某大学的女生,西安市文旅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1208.44元,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16]。2022年6月,辽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举办的脱口秀演出中,因演员的表演含有辱骂上海人、调侃未成年人等内容,该公司被主管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2549.3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17]。
脱口秀被称为“冒犯的艺术”,作为一种特殊的艺术形式,其魅力在于通过诙谐、讽刺的语言来揭示社会现实,引发公众思考。但这并不代表在脱口秀中可以为了节目效果无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相反,正因为其社会影响力,脱口秀从业者及演出公司更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恪守法律法规与道德底线。近几年,脱口秀演出已发展成为国内演出市场的新兴行业,由于从业门槛低、作品水平参差不齐、没有形成行规等问题,导致乱象丛生。对此,脱口秀演出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核制度,不仅应事先审核演出脚本是否合法合规,还应加强演出现场监督,对每场演出内容严格把关,尤其是对于演员现场即兴发挥的部分,一旦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道德、公序良俗的内容,应采取及时叫停、予以纠正等措施。同时,更应加强对演员的管理和培训,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对演员的选拔和系统培训,提高演员的法律意识、专业素养、职业道德素养,创作出更加健康、向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品。
在行政执法方面,对于此次事件中笑果文化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文旅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作出了金额13353816元,即“并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与“并处10万元的罚款”之和的顶格罚款。北京市文旅局、上海市文旅局决定暂停笑果文化在北京、上海的全部演出活动。主管部门通过严格执法,对演出内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起到对整个脱口秀行业的惩罚和震慑作用,也显示出主管部门对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和惩治演出内容违法行为的决心。
在行业自律方面,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自律规范,引导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秩序。在此次笑果文化事件中,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启动行业道德自律评议程序,经评议,决定对演员李某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申斥,并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会员单位对其进行从业[18]。今后,演出行业应继续加强行业自律,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建立完善的行业规范和标准。通过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和标准、建立自律机制、开展自律教育和培训等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能力,引导演出公司自觉遵守法律和法规和道德规范,确保演出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为公众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演出环境。
对于上述现场演出相关问题的治理应多管齐下、综合施策,通过完善和细化法律和法规、完善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多措并举,共同构建一个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演出市场。目前,我国演出市场在演出类型、市场规模、竞争格局等方面展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未来随着文化消费需求的持续释放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演出市场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2] 瞿叶娟:实名制有利于遏制演出票务乱象,《人民法院报》 2023年9月27日 02版,
[3] 张天培:规范票务市场 保障观众权益——多地多部门出实招维护演出市场正常秩序,《人民日报》2023年10月10日 07版,
[5] 王禹欣:“黄牛”乱象几时休,《光明日报》2023年9月5日07版,
[8] 埇桥区委区政府调查组:关于埇桥区蒿沟镇一演出人员坠亡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9]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政府信息公开,《演出安全 第1部分:演出安全技术通则》,
[10]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政府信息公开,WH/T 92—2021《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监督检验规范》,
[11] 金婷、倪硕、张硕、曹凤霞:演出业安全保险制度研究,载《2022演出安全生产年度报告》,第54页
[12] 金婷、倪硕、张硕、曹凤霞:演出业安全保险制度研究,载《2022演出安全生产年度报告》,第55-58页
[13] 俞金旻:观众索赔“退一赔三”有无依据?梁静茹演唱会柱子票案二审开庭,
[14]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笑果脱口秀”涉案公司及个人,
[17] 辽宁麦西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连)文综罚字〔2022〕F-000077号,